6月14日,为进一步修改沪港通、深港通(合称“沪深港通”)ETF范围,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,上交所、深交所分别发布《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(2024年修订)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》(统称《实施办法》)及相关事项,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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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上交所
来源:深交所
本次《实施办法》主要从三个方面调整了沪股通、深股通、港股通ETF范围。
一是调整沪深港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入要求。
沪股通、深股通方面,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;调入比例调整为“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,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%,且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%”。
港股通方面,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港币17亿元调整为不低于港币5.5亿元;调入比例统一调整为“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,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%,且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%”,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。
二是调整沪深港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出情形。
沪股通、深股通方面,ETF调出规模由低于人民币10亿元调整为低于人民币4亿元;调出比例调整为“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,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%,或者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%”。
港股通方面,调出规模由低于港币12亿元调整为低于港币4.5亿元;调出比例统一调整为“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,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%,或者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%”,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。
三是涉及条款序号调整及废止条款修订。
上述《实施办法》施行后,下列安排将继续执行:
一是个别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在税费、公司行为等方面存在特殊安排,现有沪深港通业务安排和技术系统无法支持,该类公司股票仍暂不纳入港股通股票。
二是2022年7月25日前已开通沪股通、深股通权限的内地投资者,仍可以继续卖出其持有的沪股通、深股通标的证券,但不得主动买入。
三是沪股通标的证券属于科创板股票的、深股通标的证券属于创业板股票的,仍暂不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,《实施办法》涉及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规定继续暂不实施;沪股通、深股通ETF仍暂不进行担保卖空,《实施办法》涉及沪股通、深股通ETF作为沪股通、深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的规定继续暂不实施。前述条款具体实施时间由上交所、深交所另行通知。
需要注意的是,《实施办法》修订施行后沪股通、深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(沪股通、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)。沪股通、深股通ETF调整名单将于7月12日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。
随着新修订的《实施办法》发布平台配资炒股,沪深两所于2023年3月3日发布的相应《实施办法》同时废止。